网络转载,三个问题必须搞清
- 作者:李国民 更新时间:2009-12-22 05:29:31 来源:东方之光中国图书网 【字号: 大 中 小】 本条信息浏览人次共有10177次
[导读]网络转载,三个问题必须搞清
网络转载,三个问题必须搞清
第一个问题:网站能否不经许可,转载已在报刊上刊登的作品?
对此,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曾经这样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社、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这就是说,网站转载已在报刊上刊登的作品,是享有法定许可的,即可以不经权利人同意,只要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即可。但是,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对该司法解释进行了修改,该条规定被删除。之所以进行这样的修改,是因为2001年修订后的《著作权法》中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并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明确规定为侵权行为;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这就从立法上明确否定了网站转载的法定许可之说。遗憾的是,立法上的这些变化并没有引起网站的足够重视,只要作品已在报刊上刊登,一些网站仍旧是想转就转,什么“权利人许可”,网站根本没工夫跟你“唠那个闲嗑儿”。
第二个问题:网站转载已在报刊上刊登的作品,应取得谁的许可?
多数网站在转载已在报刊上刊登的作品时,会事先与报刊社签订一份总的转载协议,以为这样就万事大吉,没有侵权之虞了。殊不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体是著作权人,法律规定的“经权利人许可”,指的也是“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在很多情况下,刊登作品的报刊社并不是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即便是报刊社的记者、评论员为完成工作任务所采写的报道和评论(即《著作权法》规定的“职务作品”),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其著作权仍然属于作者本人,而非报刊社。因此,网站与报刊社签订的转载协议,并不是侵犯著作权的“免罪金牌”,一旦著作权人找上门来,网站还是要“吃不了兜着走”。
第三个问题:网站转载已在报刊上刊登的作品,能否进行修改?
对于这个问题,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现实中争议最大的问题是,网站在转载时“乱改”作品标题。标题被称作文章的“眼睛”,因此,网站为提高点击率、制造轰动效应,在转载报刊刊登的作品时,往往要对这只“眼睛”动“大手术”,有时为吸引眼球甚至不惜断章取义、夸大其词、故作惊人之语。这一方面是对作者的不敬,可能造成对其修改权和保持作品完整权的侵害;同时,因为是转载,还有可能对原发媒体(即刊登作品的报刊社)的声誉乃至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对此,网站应加强自律,有关主管部门也应当及时出台行业规范予以规制。
对上述三个问题,网络媒体必须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就严格依法办事;法律规定不够明确的,也要加强自律。在网络转载这个问题上,权利人不会永远沉默下去;一旦成为众矢之的,网络媒体的苦日子就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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