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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凯:“求正容变”,格律诗的复兴之路
    • 作者:马凯 更新时间:2010-11-18 02:26:16 来源:东方文学网 【字号: 】 本条信息浏览人次共有1296
    [导读]作者为国务委员、国务院秘书长。未经允许,请勿转载。

     

     

      格律诗是中华传统诗词中最具典型意义的诗体。它有多种具体形式,主要包括五言、七言律诗和绝句,以及按词牌和曲调填写的词和曲等。各种形式格律诗的共同特点是,在形式上有确定的语言格式,句数、字数、平仄、用韵等都有一定的规则。对这种格律体诗,近百年来一直存在激烈的论争:第一种主张彻底废除;第二种主张绝对固守;第三种主张既要继承又要创新。

      我是赞成第三种观点的。我认为,对格律诗的继承与发展,概括起来说:在内容上,就是要“求真出新”,即继承“诗言志”、“抒真情”的传统,同时又要与时俱进,用诗的意境、形象的思维反映新时代、新生活、新事物、新情感;在形式上,就是要“求正容变”,即尽可能地遵循“正体”——严格的诗词格律规则,同时又允许有“变格”。

      先谈“求正”

      “求正”就是要尽力追求“正体”。“正体”就是中华格律诗作为一种特定的文学形式,区别于其他文学形式的质的规定性,也就是说它的基本属性和特征。以五、七言格律诗为例,其“正体”至少有以下五个要素:

      一是篇有定句,即每首诗都有固定的句数。二是句有定字,即篇中每一句都有固定的字数。三是字有定声,即句中每一字位的声调都有明确的规定。四是韵有定位,即每首诗必须押韵,且押韵的位置和要求是有明确规定的。五是律有定对,即作为五言律诗或七言律诗,除首、尾两联可以不对仗外,中间颔联、颈联两联的出句与对句,要讲究对仗。这些就是五、七言格律诗的“正体”。丢掉了这些基本要素,即非五、七言格律诗。

      再谈“容变”

      格律诗的格律是美的,完全按“正体”当然好,但格律毕竟只是诗作的形式,形式总是为内容服务的。为了更好地抒情达意,适当地“破格”、“变格”,应该允许。问题在于,哪些是必须严守的?哪些是容许适当变通的?仍以五、七言格律诗为例,如果把其五项基本要素作一具体分析,可以看出:

      第一项“篇有定句”和第二项“句有定字”,是格律诗之所以为格律诗的最基础的条件,是不能改变的。第三项“字有定声”,讲的是要守“平仄律”。不讲平仄,即非格律诗。但是,在基本格式中具体某个位置的字,其平仄是否可以灵活变通,要作具体分析:有些字位的平仄绝对不能改变,如逢偶句字尾必须是平声,逢奇句字尾除首句入韵格式外必须是仄声;有些字位按规则本身就是可平可仄;个别字位平仄可以替换同时通过“拗救”加以弥补,使声调总体上仍保持抑扬顿挫;个别字位即使“拗救”不成,只要是好句,“破格”也应允许。第四项“韵有定位”,不言而喻的前提是作为格律诗是要有韵的。只是“韵”本身,一是不必固守平水韵,可以而且应该提倡新声韵。我赞成中华诗词学会提出的“倡今知古,双轨并行”的主张。第五项“律有定对”,讲的是作为律诗都要对仗。做到完全的“工对”当然好,适当的“宽对”也应允许。比如,“词性相同”的范围可适当放宽,可以是同一小类词组相对,也可以是同一大类词组相对,还可以是邻近两类相对。

      “求正容变”,是格律诗永葆生命活力的重要条件,是格律诗在当今时代复苏复兴的必由之路。不“求正”,格律诗就不复存在;不“容变”,格律诗就不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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