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
- 作者:文讯 更新时间:2010-03-02 03:37:46 来源:东方文学图书出版网 【字号: 大 中 小】 本条信息浏览人次共有14201次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2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这一决定和修正后的著作权法。
修正后的著作权法共6章61条。这6章分别是:总则,著作权,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以及附则。
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本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来源:中央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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