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电视剧编剧工作委员会举办的2013年第四届编剧沙龙上,电视剧编剧、导演以及专业法律人士就电视剧编剧中出现的委托创作和约稿创作问题展开了讨论。编剧委员会副会长、著名编剧刘和平呼吁:“消灭掉委托创作这个词。”什么是委托创作?又是什么原因使编剧们对委托创作感到不满呢?
版权是核心问题
据了解,委托创作是目前电视剧创作的3种主要形式之一,一般是指电视剧制作方向作者支付约定的创作报酬,由作者按照制作方的意志和具体要求而创作的特定作品。刘和平介绍,目前90%以上的编剧都是委托创作。其他两种形式为自主创作和约稿创作。
实际上,很多人不明白约稿创作和委托创作的区别在哪里,甚至有人认为约稿创作和委托创作是一回事。编剧黄健介绍,在委托创作中,资方或者制片方有一个非常明确的选题,或者非常清晰的故事内核,甚至非常清晰的故事框架,然后让你在这个基础上把故事丰富。故事的原始创意和内核是资方提供的。此外,改编也是典型的委托创作。比如资方买下一部小说的版权,委托编剧把它改编成电视剧本。在这种情况下,版权是属于资方的。而约稿创作指的是资方提供了一个粗略的选题或者创意点,比如想写一部关于雍正皇帝的电视剧,100个人可能会有100个不同的写法。
无论是约稿创作还是委托创作,版权一直是核心问题,谁掌握了版权谁就拥有更多的话语权,以及一旦产生纠纷之后的主动权。北京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影视法律事务中心律师郑小强表示,不管原创还是委托,签合同时,版权的归属是可以约定的。约稿也看“约”的程度是多少,如果指定得非常详细,包括故事、年代、背景等,把很多思路都提供了,可能就变成委托创作。
“货真价实”的很少
“委托创作合同是非常糟糕的。”曾担任《西游记》等电视剧编剧的郎雪枫直言。他举例说,一般情况下,资方手里都会有一个小说,或是正规的出版物,或是网络小说。在少数情况下,资方手里的这些东西确实很好,有很好的人物、故事等。像他改编过的金庸的几部武侠作品,还有《西游记》,这些文本大家都知道非常好,改起来也非常省劲。这样的委托合同没有问题。但是这种货真价实的委托创作合同很少。大多数小说拿过来,都是名不副实的。一个很糟糕的情况是,资方知道他手里的东西不好,他们就是拿着这个所谓的小说来做一个幌子,他真正的目的就是为了在跟编剧签合同的时候,写进很多对他们有利的条款,恨不得把所有权益都收归甲方(资方)所有。还有更严重的情况是资方连小说都没有,他们拿来个1000多字的梗概就让编剧来编,或者给编剧一个简单的题材或者方向,比如说改革开放三十年,写一个创业传奇的故事,或者写一个古装反腐的题材,他们仅有一个题目就要跟编剧签一个委托创作的合同。郎雪枫建议,编剧们对这种没有诚意的甲方要多加小心。
而在委托创作合同的具体条款中,编剧经常被侵犯的是署名权和修改权。这也被很多编剧所关注。黄健说,资方提的合同在这方面写得都非常粗略,一般都是一句,说乙方(编剧)享有本剧的署名权。而一旦出现问题就非常容易扯皮。因此他建议,在约定署名权的时候一定要非常明确,乙方在剧本、成片和各种宣传品的署名是什么。他认为,一定要另外加上一条:未经乙方书面许可,其他任何人不得另外署名,比如总编剧、编剧、文学统筹等。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证编剧的署名权。同时修改权也是如此,约定合同时要加上: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另行聘请其他编剧参与本剧的剧本创作。因为这种事在实践中也是经常出现的。“资方可能一边还在找其他人写,说不定中途就把人换了,你得不到任何说法。”黄健说。
合同还是要体现公平原则
此外,报酬权得不到保证也是编剧们特别是新入行的编剧们经常遇到的问题。刘和平说,有很多编剧委员会会员投诉,写了十多集剧本却拿不到报酬,因为合同都是一边倒,不利于编剧。他因此呼吁把“委托创作”这个词给消灭掉,因为它是个商业运作术语,一旦委托,编剧的著作权就得不到保证了。他希望电视剧创作都采用约稿的形式,编剧委员会将为会员提供一个约稿的合同范式。刘和平希望通过这样的方式,规范电视剧创作的程序,改善一下创作环境。他说,现在编剧往往是孤军作战,电视剧创作本来就是高强度的劳动,全心写好剧本已属不易,连带各种不断出现的问题,想写好剧本就更难了。
电视剧《大丫鬟》的编剧李亚玲认为,无论是委托还是约稿或者其他方式,其实并不重要,最重要的是公平原则,编剧不能被资方欺负,同时也不要想着占便宜。“如果是你自己承担了前期的创作,版权肯定是你的。但是,谈的合同每一步都是资方先付钱你后写,资方承担了前期的风险,编剧再拿走著作权,这个是说不通的。所以我觉得签合同要体现公平原则。”李亚玲说。
写了《夫妻那些事》的编剧耿旭红表示,其实编剧和导演、制作方、出品方也不是完全的对立关系。很多编剧遇到很好的合作方,合作到最后都成了朋友。因此就是在合作中也要讲究技巧和艺术。